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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的规定,不给控告人任何答复。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
控告人于2013年2月6日,向沈阳市公安局控申处提出控告,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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