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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社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学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学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可见,对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学保险待遇,国家《社保法》设置的前提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唯一条件。可是,青海省西宁市社保局却增设了退休时“缴纳10年的一次性医学保险费”这样的第二项前置条件。
西宁市社保局要求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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