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账号?
注册
当前位置:
论坛
›
安徽
›
宣城
›
司法改革后,为什么不能有效纠错?
刚刚去过
司法改革后,为什么不能有效纠错?
[复制链接]
xushouan
当前离线
发消息
查看详细资料
成长值
言值
xushouan
发表于
2015-5-2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当前司法改革的薄弱点是监督机制和处理机制被执行中的环节变性,当事人反映的一个案件,案件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判决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当事人申请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而上级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提起抗诉。
案例如下:
徐寿安和朱元华签订的《债务结算协议》也是本案处理的依据。债务结算协议
甲方:徐寿安 乙方:朱元华
甲乙双方经协商,现就甲方欠乙方欠款,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将100万元存入乙方的银行账户。
2:截止2009年5月18日,双方此
宣城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刚刚去过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浏览过的版块
漳州
Copyright © 2008-2023
言表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3970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