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月13日, 甲某申请都江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本人在成都宁江机床厂股份有限公司都江之春项目部从2006年至2014年上班期间股份有限公司都江之春项目部任命书等为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养老、医学、失业等保险等事项的经济赔偿。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与四川大一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但甲某在里面上了8年班都一直不知道有大一公司的存在。仲裁开庭后,被申请方承认有过失,愿意给予经济赔偿,但金额很少,连补齐最低档的保险金都不够,而没有协商好。
都江堰市劳动仲裁委却视任命书等文件透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