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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民需 - 

扬州法官刘念昌带人上门毒打民女下身 镇江法官判未在场的刘妻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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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证据⑴,面对意外采访,刘念昌脱口而出:“动手没动手;就是互相肢体接触,就是碰在一起,就是互相推搡,有互相推搡抓扯这样的过程;很短时间。我…,动起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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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如果如他“后来赶到”之说,刘念昌起先未上去,他怎么知道那些陌生人对受害人是:
  “没动手;就是…,就是…,就是…,有这样的过程;很短时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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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平民 发表于 2014-6-22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刘若是“后来赶到”,必然说不出经历的过程、持续的时间;
  三种说法中,视频唯独证明:刘念昌一开始就在现场,“带人”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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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平民 发表于 2014-6-2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证据⑵,派出所裁处书写着“刘念昌道歉”。其道歉语:“我们带人到你家打你们是不对的”
  一审二审开庭,原告都指控刘念昌当晚的道歉语,两次刘念昌都没有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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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刘念昌到派出所落字留证据“道歉”,反证:他不是听到楼上“救命”呼喊而“后来赶到把人拉开”救人做好事,而是干了“带人打人”违法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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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说作案过程的视频、刘念昌道歉的事实,正反证明:刘念昌一开始就在现场,带人上门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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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一审判决不顾证据,判决称:被告让人上楼“交涉”,刘念昌“后来赶到”。
  歪曲事实。
  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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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二审判决仍不顾视频、书证正反多方面证据,回避案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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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4、刘念昌现场“指挥”歹毒伤人
  证据⑴,采访视频,刘念昌说:“动手没动手;就是说有互相肢体接触,就是碰在一起,就是互相推搡,有互相推搡抓扯这样的过程;很短时间。我一看当时就赶紧把人拉开了,我说让你们上来讲讲理的,你们这个等于说,怎么动起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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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2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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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3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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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平民需 发表于 2014-6-23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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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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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作案现场,刘念昌在让歹徒殴人致伤达到其目的后,在110接报警的警员就要到场了,才右手一挥,指挥群徒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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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证据⑵:受害人病历、伤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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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歹徒揪去民女头发,按住头殴打嘴巴,踹踢下身,拳捣胸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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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民女左嘴巴当晚红肿,当夜下身流黑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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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外阴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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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气歪露 发表于 2014-6-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迟早都要还的,到了那一天,会有很多人死得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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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法官违法作案,危害远甚于普通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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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1003 发表于 2014-6-2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左附件区瘀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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