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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马蹬镇计生办主任打死人、十多年后升职为马蹬镇副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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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马蹬镇计生办主任打死人、十多年后升职为马蹬镇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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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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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20000105
发表于
2015-1-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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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留地址
淅川县马蹬镇计生办主任,梁虎宾2000年1月5日,带领五人强行绑架我父亲,殴打致死。最后请他叔叔淅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帮忙,县政府府派公安局周局长带五六十人,抢走我父亲遗体,强行火化。县公安周局长称我父亲是自杀并威胁我母亲不准上告,如今凶手梁虎宾不但没受法律制裁,而且升职为马蹬镇副书记。难道国家政府只维护执法机关,不在乎百姓死活????
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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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f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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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f20000105
发表于
2015-1-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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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印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要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就应该在十年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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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来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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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来佛
发表于
2015-1-28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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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留地址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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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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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蓝天
发表于
2015-1-29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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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跟这种人还需要讲道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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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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