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访不自焚,他状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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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王丽华 发表于 2015-1-30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王长德的代理律师刘潇虎指出,早在1988年,公安部与国家计生委联合发文《公治字106号》,明文规定不得将新生儿落户与计生捆绑挂钩。文件称,“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节育手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公民接受教育,生活的权利。”刘潇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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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666 发表于 2015-1-30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霸道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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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看不评论 发表于 2015-1-31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英国
主要是没孝敬,花点银子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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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王丽华 发表于 2015-1-31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按照法的基本原则,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刘潇虎介绍,《户口登记条例》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罗湖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应为《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应给予原告入户。他说,“孩子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受到惩罚,总要有人去推动这个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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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王丽华 发表于 2015-1-3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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