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4万5千 主动还钱是犯罪 不还遭起诉面临做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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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l2263 发表于 2015-4-7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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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赣州市分行文清路支行多给4万5千元,我丈夫主动把钱还给该行,该行竟然要我丈夫拿出该行多给了钱的证据来才能接受,无奈我丈夫只得在银行大吵,强制其接受。在我丈夫声明还款只给银行,不给银行职员的情况下,其中的3万5千元进入了银行职员的私人账户,这使该职员涉嫌犯罪。如果再主动把1万元交给其,我丈夫便属于明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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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hl2263 发表于 2015-4-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赣州
如果再主动把1万元交给其,我丈夫便属于明知其将涉嫌犯罪,还将钱交给其,涉嫌共同犯罪,而我丈夫和地方政府有太深的矛盾,很可能被以共同犯罪抓起来做牢。更重要的是,银行随时可能起诉我丈夫,追要4万5千元,而不是1万元,若如此我丈夫不得不要再向该职员追回3万5千元!如今我丈夫遭到该职员起诉,追要1万元。如果我丈夫输了官司,将面临被处以侵占罪等坐牢的可能。真是主动还钱不接受,便强制还,还钱和不还钱,两条路不管走哪条,都可能坐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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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hl2263 发表于 2015-4-9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赣州
              我丈夫绝对没有涉嫌犯侵占罪的法律依据和刑法理论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下面就这三种财物均不适用我丈夫,分别作出说明:
     第一种“财物”不适用我丈夫
     首先,银行未委托我丈夫代为保管其款,而是银行主动给我丈夫的款项,所以该款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其次,即使该款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我丈夫也主动还了其,且是在其不要,而不得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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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hl2263 发表于 2015-11-3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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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飞 发表于 2016-12-26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赣州
科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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