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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清诉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纠纷案
3、2000年9月至2002年4月共20个月,原告和佛冈县金宝制衣厂都依法向佛冈县社保局缴交了社保费(共计1787元,其中原告缴交387元,佛冈县金宝制衣厂缴交1400元)。4、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被告当年没有履行职责监督佛冈县金宝制衣厂与该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没有对佛冈县金宝制衣厂与该厂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备案,是行政不作为,属失职行为。
据我所知,这事原由:当时的金宝制衣公司香港老板(赖卫中)与县领导勾结(黄裕团),搞钱权交易。制衣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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