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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2、霍春雷伪造、隐匿证据。在清欠过程中,上海中医疗会秘书长交给申诉人一份“住房协议书”复印件,上面没有三药厂的公章,申诉人又交给了霍春雷。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这份协议书,上面却盖有三药厂鲜红的公章,并附有一段文字。内客是:“此复印件系三药厂档案室存档保存在上海相关手续,由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供”。霍春雷这种做法既是伪造证据,又是嫁祸于人。目的只有一个,捏造事实,陷害无辜,徇私枉法。在2008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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