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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12月20日向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订购瑞林山水4幢2单元101室住房一套,并申请购买瑞林山水认筹卡一张,金额: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于2013年05月02日再次支付给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购房款48422元,大写:肆万捌千肆佰贰拾贰,两次共支付购房款108422元,大写:拾万捌仟肆佰贰拾贰元整,2013年05月02日玉溪志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将购房合同书给我签字后以“办理贷款及房权证”为由收回公司,至今为止本人还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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