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律师及时介入,可得到更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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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xneta 发表于 2015-6-6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原告张振刚与被告张静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长时间分居两地。2014年7月,被告不顾伦理道德,公然与原告父母家邻居发生不正当关系,致原告长期承担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致无法继续在一起。
  2014年7月,覃维俊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位于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山水名都小区的17号楼4单元403室为委托人婚前所买,属个人财产。
  我所接受张振刚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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