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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场林地租赁经营户吴力新先后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其“苗木被霸占,全部财产强抢而空”,造成4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而事实真相并非如此。
一、我场依法解除林地租赁合同,属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为全力支持靖安经济社会发展,我场依法解除与吴在2003年签订的林地租赁经营合同,收回11.47亩土地。根据双方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约定,我场可以行使解除权。为此,我场就租赁合同的解除给吴造成的苗木经营损失多次与吴进行协商,但由于吴的要求过高且无任何依据,导致协商未成。于是,在2014年12月初,我场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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