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撞死个人吗 有什么了不起”

[复制链接]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98年11有13日下午4时许,发生在吉林省辽源市内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做为行政执法的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责任人做出的认定是:
  “肇事者徐绍起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将夏连群撞伤,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100元。
  实际的事故现场:肇事者还有逆向驾驶行为。
  草菅人命背后,到底是些什么人物在亵渎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害者亲属为讨说法,至今没有任何下文。我们至今也未得到任何赔偿。
  所以,恳请社会各界真正维护国家法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同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清●谭嗣同《论艺》:“皆能独往独来,不因人热。”《江观汉记●梁鸿传》:“常独坐止,不与人同食。比舍先炊已,呼鸿及热釜炊。鸿曰:‘童子鸿,不因人热者也。’灭灶更燃火。”改革开放,我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不因人热的品格是应值得看齐吧!!不像她,仰赖、依靠权贵作为福吧!!随便发号司令错杀1000个上访人也不放过一个,[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政府有的是钱,认可赔偿,残酷镇压的歪理邪说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韩国
2014无任何过激行为,我和同一地区的上访人王连英都被劳教一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十八回:“鱼肉乡里,倾轧善类,布散谣言,混淆是非。”清●陶曾佑《论文学之势力及其关系》:“锢蔽见闻,混淆是非。”吉林省辽源市上层官员,作为领导,怎么能混淆是非呢!!法官跟你们能学好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先拨志始》卷下:“或巧布流言蜚语,或写匿名文书,害正党邪,淆乱视听。”我在吉林省辽源市的一场官司中,卑鄙小人混淆视听,可以欺骗人民一时,却不能永远欺骗下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唐●韩愈《平淮西碑》:“万口和附,并为一谈。”打官司,讨血汗钱怎能和卖淫、娼、三陪小姐混杂在一起相提并论,荒唐到了极点,应该严格区别开来的,绝不能混为一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列子●说符》:“形枉则影曲,形直则影正。,然则枉直随形,而不在影。”时代造就人,时代也真的太坑人,枉直随形,好与坏决定于人的思想,没权、没势力思想就落后了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囚禁10天 吃10天窝窝头 至今未给拘留票子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独孤生归途闹梦》:“狮蛮社火,鼓乐笙箫,通宵达旦。”冤民游“五●一国际劳动节”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信访、街道连续通宵达旦,一路狂奔,途中要求吃晚饭都被拒绝。官方说:忌食。押运回辽源市龙山区南康公安分局,简化拘禁程序,未通知家人,囚禁10天,一日三餐难以糊口,“五一”气温骤降,连冻带饿。吃了10天窝窝头,这10天真难熬,身体严重受损。至今未给拘留票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左传●隐公十一年》载:春秋时期,诸候混战,互相吞并,鲁、齐、郑三国联合攻打许国,齐候把战败的许国交给了郑国,于是许国被郑国占领,变为了郑国的附属国,郑庄公对许国大夫百里说:“无滋他族,实偪处此,以与我郑国争此土地。”从2004年被劳动教养,听好人说:40、50人国家那政策,可以办低保,2005年出狱到街道和社区申请,街道、社区的人说:我是因什么什么被劳教的。从此,频繁接触一级政府部门,2009年六十年大庆、十八大后长与其打交道,为了“稳控”,我再三向龙山区南康街道王书记说:请您不要趟混水,城门失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沉默的石头f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沉默的石头f 发表于 2015-6-15 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有执照的土匪是从来不讲理的, 它们不给我们个说法,那咱就给它个说法。反正都是一死,为什么不干一件大事。你懂得,报仇还得靠自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三十三回:“自古道:‘冤仇可解不可结。’他和你是同僚官,虽有些过失,你可‘隐恶扬善。’”《礼记●中庸》:“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自从1991年起接触上层官员,借见好事,逢人宣扬,待人宽厚大量,包涵处世态度。如今,避坑落井,在隐恶扬善,那我就冤到海底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清坪过客 发表于 2015-6-15 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可怜的同胞!!可耻的政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三十九回:“晋文公先年过曹,曹人多有认得的,其夜仓卒不辨真伪。”新中国成立后,[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的干部对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不能不辨真伪地一概相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事故处理大队有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所作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集体认定,触犯我国《刑法》第402条: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辽源市检察院、吉林省检察院对此故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刑事案件不移交案拒不给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逐渐完善制度 发表于 2015-6-1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晋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意大利
——清●无名氏《《官场维新记》第三十六回:“袁伯修这一席话,可谓现身说法。”《楞严经》卷六:“我与彼前,皆现其身,而为说法,令其成就。”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一●释迦牟尼佛》:“亦于十方界中现身说法。”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遭到剥削,为了讨血汗钱,到处托人挖窗户,无奈,明知山有虎,也向虎山行,打官司、告御状,24年来看到许多弱势人现身说法,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批贪官污吏,给百姓造成危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宋●苏轼《孔北海赞序》:“世以成败论人物,故操得在英雄之列。”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八回:“成败论人,固是庸人之见;但本朝大事,你我做臣子,说话须要谨慎。”宋《朱子全书●春秋●隐公元年》:“左氏有一个大病,是他好以成败论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仅仅以成败论人是不对的,只有全面地、历史地进行分析,才能对人作出公正的好和坏的评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西班牙
新中国成立后,每当社会动荡的时候,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沉渣泛起,兴风作浪,迫害弱势群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法国
新中国成立后,每当社会动荡的时候,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沉渣泛起,兴风作浪,迫害弱势群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588981410 发表于 2015-6-1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无可奈何,唯有一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意大利
——《左传●隐公十一年》载:春秋时期,诸候混战,互相吞并,鲁、齐、郑三国联合攻打许国,齐候把战败的许国交给了郑国,于是许国被郑国占领,变为了郑国的附属国,郑庄公对许国大夫百里说:“无滋他族,实偪处此,以与我郑国争此土地。”从2004年被劳动教养,听好人说:40、50人国家那政策,可以办低保,2005年出狱到街道和社区申请,街道、社区的人说:我是因什么什么被劳教的。从此,频繁接触一级政府部门,2009年六十年大庆、十八大后长与其打交道,为了“稳控”,我再三向龙山区南康街道王书记说:请您不要趟混水,城门失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事故处理大队有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所作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集体认定,触犯我国《刑法》第402条: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辽源市检察院、吉林省检察院对此故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刑事案件不移交案拒不给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唐●韩愈《答窦秀才书》:“辞重而清约,非计之得也,虽使古之君子积道德,遁其光而不耀。”市场经济,人文思想道德下降,群魔乱舞成时尚,而我未巧取豪夺、损公肥私、巧立名目,获得不正当的收入。而是不公开的,隐藏不露的,默默无语,为开放大潮添砖加瓦,遁光不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三十九回:“晋文公先年过曹,曹人多有认得的,其夜仓卒不辨真伪。”新中国成立后,[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的干部对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不能不辨真伪地一概相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漳州
——清●无名氏《《官场维新记》第三十六回:“袁伯修这一席话,可谓现身说法。”《楞严经》卷六:“我与彼前,皆现其身,而为说法,令其成就。”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一●释迦牟尼佛》:“亦于十方界中现身说法。”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遭到剥削,为了讨血汗钱,到处托人挖窗户,无奈,明知山有虎,也向虎山行,打官司、告御状,24年来看到许多弱势人现身说法,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批贪官污吏,给百姓造成危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5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6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丘山农民 该用户已被删除
丘山农民 发表于 2015-6-16 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酒后驾车是全责,法律常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16 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