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张收条是邱贻光和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绕不过的坎(第52封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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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0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把大学女教授逼到网上向检察机关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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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最荒唐的事情是:我们明明知道真相,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真相,但他们还在撒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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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0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我的诉求,就是要个真相,邱贻光从我家拿走东西没有。请给我个明确说法,是检察官邱贻光在撒谎,或是我洪红在撒谎。
    如果是我撒谎,我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邱贻光撒谎,请依法处理。
    本来这是一件非常清楚的事实,比起检察机关破获的大案要案简单到不足挂齿,但27个月时间,检察机关几次向我宣布的结果,我相信连宣布的人自己都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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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下去,并不是我们真的足够坚强,而是我们别无选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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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任何行业都有害群之马,我真心希望检察机关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不要为邱贻光的谎言背书,更不值得为了掩盖他的错误而制造更大的谎言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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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官官相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7 10:24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为什么要为邱贻光的违法行为背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1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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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1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不会说该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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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下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1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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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3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我的诉求,就是要个真相,邱贻光从我家拿走东西没有。请给我个明确说法,是检察官邱贻光在撒谎,或是我洪红在撒谎。
如果是我撒谎,我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邱贻光撒谎,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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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受香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16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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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3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我的诉求,就是要个真相,邱贻光从我家拿走东西没有。请给我个明确说法,是检察官邱贻光在撒谎,或是我洪红在撒谎。
如果是我撒谎,我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邱贻光撒谎,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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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无一用是书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1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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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好喜欢
难受香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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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1 09:47
太反映我的心境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1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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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官方所说的每一句话,
       百姓都在质疑!
百姓质疑的每一件事,
       官方都在否认!
官方否认的每一件事,
       最后都被证实!
最后证实的每一件事,
       都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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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0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学习长征精神,向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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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满嘴谎言、捏造事实、披着检察官外衣的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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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以前有一句网络名言:千万不要低估违法公权力的无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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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3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搜查后带走物品,必须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明文规定,不是邱贻光和渝中区检察院擦屁股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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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的谎言也掩盖不了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邱贻光从我的住处拿走了东西和“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是伪造的这个基本事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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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4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你给他讲法律,他跟你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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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避免不了,就得去忍受。不能忍受生命中注定要忍受的事情,就是软弱和愚蠢的表现。—— 勃朗特《简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2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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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说是有线索就查,那是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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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收条是邱贻光和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绕不过去的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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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扣押物品而不登记,违反了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和1999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0条规定,是执法犯法行为,不是”司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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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识字,你能把我咋的某些检察官可以这样无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3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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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7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世界上最最荒唐的事情是:我们明明知道真相,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真相,但他们还在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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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30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尼莫拉牧师说过关于纳粹的一段名言:起初他们追杀共产党人,我想我不是共产党人,我没说话;后来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想我不是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想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没有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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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2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假如你避免不了,就得去忍受。不能忍受生命中注定要忍受的事情,就是软弱和愚蠢的表现。—— 勃朗特《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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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重庆渝中区检察院存档的我写的3张收条,足以证明:1、该检察院职侦局副局长邱贻光扣押了物品,而且拒绝按法律的明文规定开具清单;2、邱贻光制作的“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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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正面回答我, 邱贻光白纸黑字写的“未扣押物品”,是不是谎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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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1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为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披着检察官外衣的贼邱贻光无处遁形,在凯迪社区、天涯社区、大渝报料台、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均有我举报邱贻光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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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编造谎言、以权谋财是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邱贻光的特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1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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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18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告诉我,下列4种说法,哪一个没有撒谎?
  ㈠ 2011年6月8日,邱贻光说没有从我和我丈夫的住处、我丈夫身上、我丈夫办公室搜走任何东西(见“搜查记录”);
  ㈡ 2015年1月23日,在渝中区检察院信访接待室,检察长夏阳说退还给我的9本我丈夫2002~2005年渝开发工作笔记本,是邱贻光2011年从我丈夫江北嘴公司办公室搜走的(见“接访记录”);
  ㈢ 2015年10月10日,渝中区检察院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说,退还给我的所有物品(含9本我丈夫2002~2005渝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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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28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我一直在追问: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分3次退还给我的物品,是从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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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2-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内外有别,只查局外人,包庇局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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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2-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没有脸皮哪来的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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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2-1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面对4份书证(我写的“3张收条”、 邱贻光 “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夏阳的“接访记录”和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2015年10月10日的公开“回复”),请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正面回答我, 邱贻光白纸黑字写的“未扣押物品”,是不是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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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2-2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迄今为止,我看到的唯一一份关于退还给我的物品的说法,就是邱贻光的白纸黑字写着“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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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多月时间,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还是拿不出“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退还给我的物品,不是该院职务犯罪侦查局邱贻光副局长“偷”到该院去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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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7-4-1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我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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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7-7-9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谢主隆恩,我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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