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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为枉法裁判做铺垫、说谎的原文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10月22日,承告王秀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养老金保险一份,保费为300元,约定期25年,起保日期1993年10月23日,领取日期2018年11月22日,约定领取年龄60岁。张爱华在签证处加盖姓名章,李建新在复核处加盖姓名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加盖业务专用章。该保单后附的个人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约定:‘......第二章: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与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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