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翟鉴AAA - 

特种养老保险(保险公司丰南区支公司)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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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6-29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今天6月29日开庭了,被告答辩称:(1)不认可合同有欺诈行为。(2)93年还没有保险合同法。(3)诉讼超过时效期。(4)原告要保值加利息赔偿,被告称:这是买一只鸡赔一只鸡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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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6-29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这份保险合同还未被法庭撤销呢,被告称诉讼就超时效了……!
那么,被告称已经超时效的诉讼,自己还做了毫无意义的答辩,什么“不认可合同有欺诈行为;93年还没有保险合同法;这是买一只鸡赔一只鸡的逻辑”,被告岂不是自欺欺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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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6-2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被告答辩称:(1)不认可合同有欺诈行为。
那么,财大气粗的被告,面对弱势群体的原告,保险合同连双方的条款都不设立,而且,用有诱惑力的“独生子女‘特征’养老保险”欺骗双女户,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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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6-29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被告答辩称:(2)93年还没有保险合同法。
请问,93年有无保险合同不设双方条款的法律条文?
被告不设立双方合同条款,原告到60周岁时,享受哪套条款的待遇?
93年没有保险合同法,难道直到2015年还没有保险合同法吗?为什么有了合同法不更正?难道是因为没有合同法就靠欺诈诱惑(双女户用“独生子女‘特种’养老保险”来诱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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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6-2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原告要保值加利息赔偿,被告称:这是买一只鸡赔一只鸡的逻辑。
7、8、90年代毛蚶1——3分钱1斤,现在最高达12元1斤,钱毛400倍!
90年代一部手机(相当于现在的老年机)几千元,现在一百元,钱实30倍。但是,这两个事实皆与原告被骗的实际损失无关,原告切身利益的损失在于:我村93年宅基地300元,现在430000元。所以,不符合或脱离开原告切身利益的举证,是多此一举的,而被告用“这是买一只鸡赔一只鸡的逻辑”这是实在找不出借口、苍白无力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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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6-2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不论怎么说,被告总算说出了欺诈合同的借口(93年没有保险合同法),至少不再蛮横不讲理了(双女户给的是独生子女证,对此,2015被告说,给您换个书皮;我说看看根据哪套条款给我1400多元,被告说,得找经理去看……无一句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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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7-1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确切的说,农民并不懂法,但通过6月29日的开庭,我还真的发现了“法”的瑕疵,那就是,在庭审过程不许向对方提出问题,这样一来,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这就靠法官的判断了,这个瑕疵必然使上诉率升高。
我这样说的理由是:如果法官不按有利于自己提供的理由判,肯定就得上诉。
比如,我说被告的保险合同有欺诈行为,其理由已经阐述。被告答辩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93年还没有保险合同法,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
休庭了,我问,庭审的过程我们能否看到,法官说,看不到,上诉时可以看。
我说肯定上诉!
那么,法官还没有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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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7-11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总有新的问题需我们面对和解决。
比如律师的问题:律师就是找缝隙,找到法官裁判的缝隙,然后帮当事人上诉,既然找到裁判的缝隙必然就能打赢官司,所以,收取律师费理所当然。
但是,律师找到的缝隙被裁判法官合理的堵上了,上诉必然就败诉,那么,律师收取的费用,就必须返还当事人,否则,收费打败诉,不合理。
法官对裁判的缝隙拿不出合理的解释,上诉胜诉,这就证明裁判法官的水平太差,法律应该为此法官败绩一次,并把工资下调。只有这样才能凸显“法”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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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7-1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在法庭上我说,问被告几个问题。法官说,不允许;你可以阐述理由。
对此,我的疑惑是:阐述的理由在起诉书已经阐述过了,除非是补充新的理由。法庭辩论是特为双方辩论设立的一项,如果不允许双方质问,还有辩论的价值吗?
所以,我站在原被告的角度说,不允许原被告相互质问则失去了辩论的意义。所以,我认为,法庭辩论不允许原被告相互质问是“法”的瑕疵,这个瑕疵等于剥夺了双方的辩论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法庭辩论不允许原被告相互质问是“法”的瑕疵,只是自己的看法而已。
我在阴阳学说近20年的大辩论,光辩论的文字达四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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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7-27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秀玲……
上诉请求
一、依法请求撤销一审的枉法判决;依法请求查看合同条款
二、依法请求撤销被告欺诈性的非法保险合同;并按保值加利息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出具证据一份);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加“特种养老”双重诱惑;合同中没有条款,合同程序无法正常履行,所以,已构成欺诈性非法合同的要件。出具合同书一份
一审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没有保险条款”。出具《民事判决书》一份
这是一审无中生有枉法裁判、而且抵赖不了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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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7-2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追究一审幺晓梅枉法判决刑事责任的,因为昨天到唐山已经中午了,等到下午2点半,到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一三五上午办公,下午不办公。所以,这份控告枉法判决的文件没有递交……
       控告的原文如下:
我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幺晓梅为一审审判员。她帮强欺弱,靠无中生有和谎言枉法裁判。
事实如下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加“特种养老”双重诱惑;合同中没有条款,合同程序无法正常履行,所以,已构成欺诈性非法合同的要件。我有合同书一份。
一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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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9-7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二、被告谎言中、涉嫌自造法律
(1)“原告诉状中所称重大误解及欺诈没有事实与依据及相关证据支持”。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加特种、再加不设合同条款,再加君子承诺“第二章……保险责任”,这些诱惑让我误解的是:这份特种养老保险每月拿2000元不多!
(2)“欺诈没有事实与依据”。
给双女户独生子女证、捏造事实,这样证据确凿的欺诈,被告说没有依据,所以被告全是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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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9-7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3)“原告损失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原告切身利益的损失的证据,出自我村委会。被告对我出示的证据一字不提,而是用“计算方式不予认可”,简直滑稽可笑。
(4)“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和欺诈距今已经超过 20 年民法规定的最长的保护期限……”。中国的法律绝对没有这一条!这是被告为达到欺骗目的,自造的法律!
被告故意甩掉了辩论的主题“养老保险合同”!
甩掉这6个字的恶意在于,为谎言打通道路:“欺诈”已经超20年保护期;而欺诈性的非法合同不受20年保护期的限制,所以,被告谎称“同意依原告意愿履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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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9-7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三、至于被告的第三点答辩,为什么没有引用全文?
“并且该两项理由是原合同法中撤
销合同的理由……”
是因为被告不配谈“合同法”。我这样说的理由是:因为这份欺诈性而没有条款的非法合同,已经践踏了合同法!
请问被告,哪家的合同法没有合同条款?哪家的合同法允许捏造事实?所以,被告不配谈“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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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9-1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送此案庭审法官两句话:
草木萌芽春知晓
花开叶落秋自知
我给您解释这两句话的本意:“草木萌芽春知晓”的“春”字是指我(原告),我用“欺诈性的非法合同”和被告打这场官司,如同春天草木萌芽了,是任何干扰也阻挡不了她的绽放的!
“花开叶落秋自知”的“秋”是指枉法裁判的法官,秋天花开叶落草木的死期即将到来,枉法裁判承担什么责任你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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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9-21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一审为枉法裁判做铺垫、说谎的原文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10月22日,承告王秀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养老金保险一份,保费为300元,约定期25年,起保日期1993年10月23日,领取日期2018年11月22日,约定领取年龄60岁。张爱华在签证处加盖姓名章,李建新在复核处加盖姓名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加盖业务专用章。该保单后附的个人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约定:‘......第二章: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与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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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9-21 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一审以谎言、虚构事实为依据,做出枉法裁判的判决说:“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察双女户、而被告发放的证书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且没有保险条款,导致其对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给付条件及给付金额表,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没有保险条款;二、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养老保险合同上封皮登记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
证’,但根据条款内容明确显示双方签订的合同确系养老保险合
同,且合同条款并无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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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1-9-21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答辩中未能提供出合同条款。
(1)一审撒谎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挡(共516款),被保险人可选定其中一档……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没有保险条款”。
这516款是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的条款,与“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300元的条款毫不相干。“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只有定期25年一挡,与一审无事生非谎言这四挡也没有半点关系。所以一审冒充的合同条款纯属于无事生非枉法裁判。
(2)一审说:“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养老保险合同上封皮登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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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2、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一(从保险公司非法骗人的废合同说起)
(1)1993年我花300元买了一款保险《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
合同是这样书写的:“被保险人:王秀玲35周岁;交费标准:300元,约定25年;起保日期:1993年10月23日,领取日期2018年11月22日”。
每年或每月领取多少元的条款,合同中未写。
这款保险合同从文字的层面来看,属于对双女户响应国家号召采取绝育者的特殊奖励。
那么,为什么我说这是一款骗人的废合同呢?
被骗的客观要件是:给受害人造成切身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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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3、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二(扒一扒被告的辩词)
合同的名称是虚构(双女户捏造成独生子女证)的;没有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程序,属于非法合同,这是原告主张依法撤销这份非法合同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依法辩护有两种理由能维护这份合同:一是拿出法律条文(合同法允许虚构事实;合同法允许合同不设条款);二是拿出合同条款来证明合同有效。但是,这两种理由已经超出了被告的辩护能力,所以,被告只能无奈的、靠蒙人的手段信口开河的敷衍了。
以下是被告的辩词:
一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称重大误解及欺诈没有事实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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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4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5、枉法裁判的事实之四(扒一扒么晓梅谎言的猫腻“张冠李戴的合同条款”)
如果是提供合同条款,最多超不过10个字,比如,每月领金额8元。
但是,法官么晓梅用了近500字,仍然未提供出这份合同条款。
以下我就扒一扒么晓梅谎言的猫腻:
么晓梅撒谎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挡,被保险人可选定其中一档……”
那么,么晓梅提供的是合同条款吗?
还真的是,但不是《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的合同条款,而是《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试行办法一款的合同条款。
(1)么晓梅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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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5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7、枉法裁判的事实之六(鬼都不信的谎言却成了么晓梅裁判的标尺)
么晓梅撒谎说:“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养老保险合同上封皮登记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
证’……保险合同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
(1)合同的封皮只是一款保险的名称,比如,汽车保险交费凭证;房屋保险交费凭证等等、等等,这种名称是无需争论的。
然而,我是双女户,被告虚构成独生子女证,这不是保险名称的问题,被告虚构事实的目的,是诱惑投保人,因为独生子女的待遇比双女户高的多。再加“特种”二字,这就地地道道的双重诱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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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5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8、对么晓梅枉法裁判的总结
(1)被告把双女户虚构成独生子女证,再加“特种养老”双重诱惑已构成欺诈的要件;合同中没有每月领养老金的条款,已构成非法合同的要件。
(2)么晓梅故意违背事实,而且用谎言(非法合同没有每月领金额的条款,她用另一款的合同条款来冒充)枉法裁判;她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欺诈性的非法合同)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被告拿不出合同条款来证明合同有效)予以认定。
那么,么晓梅的裁判标尺是什么呢?
以谎言为根据,以穷富判输赢。
如果么晓梅有勇气答辩,我在此恭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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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5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9、送么晓梅法官六句话:
草木萌芽春之由
根枯叶落莫恨秋
恶贯满盈终有报
正气何容邪气留
人间正道若不走
死后做鬼仍是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六句浓缩两句话:品德端正的人永远是春天;品德低劣的人离冬天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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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5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我到要看看,么晓梅什么时候到此答辩,我断定你不敢公开答辩,因为你做了不敢见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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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11、枉法裁判出乎预料
在起诉时,对于输赢我是这样判断的,庭下调解。
我这样判断的理由是:因为是一份没有条款的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程序,如果依法撤销这份合同,被告就得按保值加利息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这个数目不会太小。如果庭下调解,双方协商(每月或每年我领取多少;或一次性结清)这个数目不会太多,所以,庭下调解对双方都有利。
但是,出乎我判断的是:被告不同意调解。
那就等着裁判吧,裁判前我是这样判断的,合同没有条款,依法撤销非法合同是必然的。
但是,我又判断错了。法官竟然用谎言判没有条款的合同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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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16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14、品德低劣的法官为什么敢枉法裁判
我发这个帖子的标题《“家”!》用了感叹号,表示对我的国家的热爱!正是因为爱我的国家,所以,我痛恨给国家抹黑的、枉法裁判的品德低劣的法官!
品德低劣的法官他们看透了一点:被枉法裁判的受害人,在法界是没有维权之门的!纵观个个论坛,数不胜数枉法裁判的帖子可以证明这一点,所以,品德低劣的法官他们的眼力是准确的。
正是因为他们看透了被枉法裁判的受害人没有维权之门,才使他们胆大妄为,甚至以谎言和穷富作为他们裁判的标尺!他们愿为富人说谎,而不帮穷人讲理!
品德低劣的法官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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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2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19、枉法裁判的法官一身邪气、被我震慑住了
法庭的一番吵,还是给了这位法官一定的震慑作用。她装模作样、内心空虚,用笔划的这个合同条款(每月8元),她未敢写在判决书上……。
为什么是一番“吵”,而不是一番辩论呢?
辩论是一方的证据或理由推翻一方的证据或理由,而枉法裁判的法官她们不懂什么是证据,只是靠撒谎,所以,在法庭的辩论就是一番“吵”。对枉法裁判法官震慑作用的言辞,就是我的这句话“看看你们有一句真话吗?”
所以,一个靠说谎的合同条款,原告当庭揭穿了她的谎言时,她就没有勇气把谎言写在判决书上了。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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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1-22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20、被告律师辩护苍白无力、法官用谎言给被告帮倒忙
(1)律师苍白无力的辩论焦点,2楼《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二(扒一扒被告的辩词)》一 一的扒了皮,不重复。
律师最佳辩论焦点应该是:1993年因为那时的合同法还不太完善,用今天的视野看,合同不合法是可以理解,我们错在,合同法完善的时候没有及时纠正,我们向原告道歉。然后双方协商每月领金额多少元,或一次性结清多少元。
律师错误的辩论焦点:用空话“保险凭证上有相应的保险条款”,这样的辩护等于支持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条款。
(2)法官用谎言给被告帮倒忙:是用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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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翟鉴AAA 发表于 2022-2-7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29、枉法裁判的驱动力
一个流氓拦路抢劫的驱动力是金钱,那么,品德低劣的法官枉法裁判的驱动力是什么呢?
我猜测是:和流氓抢劫的驱动力一样是金钱。无论原被告谁给她大额数量的金钱,她就可以用谎言判谁胜诉!
那么,我这样猜测贪赃、受贿是她枉法裁判的驱动力,有确凿的证据吗?
从法律层面讲,不可能有证据,即使拿出确凿的证据也是非法的。
我这样说的理由是:无论原被告谁贿赂法官都不是敲锣打鼓明目张胆的,而是在阴暗的角落偷偷的交易,在这样不敢见人的角落,即使用手机拍下确凿证据,也是非法取证,法律是不支持这个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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