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阿若橋陈 - 

“史上最贵民告官”案观摩有感

[复制链接]
赵顺伟乇 该用户已被删除
赵顺伟乇 发表于 2014-3-25 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原告要是赢了,当天我就买双色球100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吉然栀子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吉然栀子沮 发表于 2014-3-25 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
不要说楼主,我看了半天只勉强看明白了被告的思路,但这思路是如何想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冯绍轩坷 该用户已被删除
冯绍轩坷 发表于 2014-3-2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强拆,本来就是一个落后、违背历史潮流的东西,也是为什么被废止了,这种背景下,政府不挨骂才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周世铎郎 该用户已被删除
周世铎郎 发表于 2014-3-25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实质是地主大战开发商,熙熙攘攘,皆为观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烟缸寺 该用户已被删除
烟缸寺 发表于 2014-3-25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韩国
果然内行看门道啊,分析的很有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对应的阿拉沙 发表于 2014-3-2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原告一面拒绝领取,一面又谎称自家财物丢失,这两面派的功夫可不是一朝一夕练成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王子乖 该用户已被删除
评论王子乖 发表于 2014-3-26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被告律师逻辑严谨,心思缜密,厉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我家榆钱树谖 该用户已被删除
我家榆钱树谖 发表于 2014-3-26 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巴基斯坦
就像楼主说的那样,原告律师不是依法办案,倒是全靠经验!!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犯了过谛 该用户已被删除
犯了过谛 发表于 2014-3-2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德国
本案结果,拭目以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庆幸相遇泵 该用户已被删除
庆幸相遇泵 发表于 2014-3-26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叫你去领取保管物品,你却不理,向别家要,神逻辑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我是蓝墨水陨 该用户已被删除
我是蓝墨水陨 发表于 2014-3-2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双方律师一看便知水平如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赵可恶饲 该用户已被删除
赵可恶饲 发表于 2014-3-2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意大利
丑事也能转化成脸上贴金,化腐朽为神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吉然栀子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吉然栀子沮 发表于 2014-3-27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
话说,要是每个案子都能由被告律师代理,那,赢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冯绍轩坷 该用户已被删除
冯绍轩坷 发表于 2014-3-27 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只恨无缘旁听当天的庭审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周世铎郎 该用户已被删除
周世铎郎 发表于 2014-3-2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一开始很容易被原告唬住,但是一旦静下心来仔细看看相关法条,错误还是比较明显的,怕只怕大家先入为主,再也不肯细看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白黑之魂拿 该用户已被删除
白黑之魂拿 发表于 2014-3-27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乌克兰
这个案子无论那方输,上诉都是板上钉钉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烟缸寺 该用户已被删除
烟缸寺 发表于 2014-3-2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韩国
一方用舆论,一方用法律,官司胜败已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对应的阿拉沙 发表于 2014-3-27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每个引起轰动的案子要么是真有很大冤屈,要么就是熙熙攘攘皆为利来了,不辞手段的加以炒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赵顺伟乇 该用户已被删除
赵顺伟乇 发表于 2014-3-28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等同于政府不得行政强拆??是真不懂还是假不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赵可恶饲 该用户已被删除
赵可恶饲 发表于 2014-3-28 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意大利
妹的,这年头甚奇事见多了,没有见过靠舆论就能赢的案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王子乖 该用户已被删除
评论王子乖 发表于 2014-3-28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从拆迁范围的认定到原告指责政府洗劫自家的应对,体现了被告律师高超的办案水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3-28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看了楼主的文章,又去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翻出来看了一遍,当初学的东西全部忘光光了.T.T.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我家榆钱树谖 该用户已被删除
我家榆钱树谖 发表于 2014-3-2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巴基斯坦
规章都明文规定了公证保全的物品不能立即交给被执行人的,应当由拆迁人负责保管和移交啊,不知原告律师是没看见呢,还是装糊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庆幸相遇泵 该用户已被删除
庆幸相遇泵 发表于 2014-3-28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纵观各路报道,怎么感觉原告律师像是一位资深媒体人,根本不讲法律与证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我是蓝墨水陨 该用户已被删除
我是蓝墨水陨 发表于 2014-3-28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谢谢鼓励!!立志成为被告律师张鹏峰这样的大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春江潮水D 该用户已被删除
春江潮水D 发表于 2014-3-29 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瑞士
好的,107楼,你我共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3-29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V5p123 该用户已被删除
V5p123 发表于 2014-3-2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英国
@阿若橋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我对于你123 该用户已被删除
我对于你123 发表于 2014-3-29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哥伦比亚
如果排除共产党员的证词,估计离真相就不远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chuxian001 该用户已被删除
chuxian001 发表于 2014-3-2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尼西亚
+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