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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贵民告官”案观摩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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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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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贵民告官”案观摩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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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小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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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小马甲
发表于
2014-3-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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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哥伦比亚
楼主1月5日注册,1月7日发文,这个水军的明显了,不要冒充律师,律考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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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小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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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小马甲
发表于
2014-3-3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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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哥伦比亚
是否为水军好像与注册时间的长短没有关系吧??!!真不忽悠您,我司法考试还真一次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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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a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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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ap123
发表于
2014-3-3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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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荷兰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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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包子的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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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包子的每分
发表于
2014-3-31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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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日本
好帖,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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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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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321
发表于
2014-3-31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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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台湾
第一页的回复太整齐了~~~这水军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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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l3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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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l320211
发表于
2014-3-3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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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阿根廷
回复第3楼,
有几个问题。
不论非法拆迁或合法拆迁,拆迁中损毁的物件应该由谁担责??
物件若有遗失,应如何估价??特别是此类艺手术品,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负责认定,采用何种标准??
楼主分析的很到位,不过想必回帖会有一群法盲来大骂你是走狗。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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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g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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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gil
发表于
2014-3-3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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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韩国
回复第119楼,
楼主的法律水平不是冒充,从行文能看出来。
但为何头页回复尽是明显的水军马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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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g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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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gil
发表于
2014-3-3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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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韩国
这个案子要判的话也得到春节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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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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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痛
发表于
2014-3-3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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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加拿大
原告四大攻击点中,当属“政府存在‘洗劫’”最具有震撼效果了,这可惜,显然只是原告的单方臆想而已,这么好的一个攻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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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飞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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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飞募
发表于
2014-4-1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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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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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邕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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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邕烃
发表于
2014-4-1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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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真是侮辱了人家的人格也就罢了,连人家的智商也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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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越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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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越纯章
发表于
2014-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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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俄罗斯
无缘旁听庭审过程,此乃憾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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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飞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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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飞雁凉
发表于
2014-4-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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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回复第3楼, 首先拜谢这位仁兄!!再粗略的解答上述问题:1.无论是拆迁过程中,还是拆迁后物品的保管与移交的过程中,若有物品损失,则应由拆迁人予以赔偿或补偿;2.物件若有遗失,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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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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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4-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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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看帖必回,赚完经验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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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風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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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風愿
发表于
2014-4-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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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用脚趾头想也不会在光天化日下公然抢劫,那么多人集体抢劫了,佩服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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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可恶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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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可恶饲
发表于
2014-4-2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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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意大利
原告律师其实表现不俗的,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嘛!!案件的胜负还是取决于证据,证据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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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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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4-2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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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被动转主动,好一场漂亮的反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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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然栀子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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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然栀子沮
发表于
2014-4-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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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加拿大
客气了!!菇兄有这个想法很正常,毕竟不是法律人出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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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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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4-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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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笑死我了,楼主领的任务,看看回帖,好整齐,堪比去年的审薄案舆论,你侮辱的到底是谁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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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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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座山
发表于
2014-4-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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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日本
有人说为恶人辩护的律师都不是好律师,为一丘之貉!!这点我不赞同,说白了律师行业具有高度的服务性质,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底线之上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求混口饭吃谁能说有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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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沉聚散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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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沉聚散洞
发表于
2014-4-2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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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留地址
多谢夸奖!!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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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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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4-3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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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估计有点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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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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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4-3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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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裁执分离”新模式,这我们老师还真没有讲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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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幸相遇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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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幸相遇泵
发表于
2014-4-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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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留地址
胡律师原来是的代理律师呀,扫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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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达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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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达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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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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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可惜原告不姓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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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手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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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手乜
发表于
2014-4-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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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哥伦比亚
其实呢,感觉双方律师都尽了很大的力,使出了浑身解数力求立于不败之地,都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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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蓝墨水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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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蓝墨水陨
发表于
2014-4-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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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日本
张大状,牛人一个,算是律师行业的顶尖人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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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过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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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过谛
发表于
2014-4-4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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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德国
法律的公正不应该被任何人或事物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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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萧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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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萧萧利
发表于
2014-4-4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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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荷兰
俗话说“人分三六九等”,这个律师行业等级分化也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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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飞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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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飞雁凉
发表于
2014-4-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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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美国
我也挺佩服胡炯明律师的,在己方没有有力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仍然能做到顶住种种压力并未放弃实属不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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