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阿若橋陈 - 

“史上最贵民告官”案观摩有感

[复制链接]
我是蓝墨水陨 该用户已被删除
我是蓝墨水陨 发表于 2014-4-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原告拿来那么多钱??有人查过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南京痛 该用户已被删除
南京痛 发表于 2014-4-5 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
本案不愧为“史上最贵民告官”案!!2.9个亿,那得多少个西总吃过的包子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幻想达人磷 发表于 2014-4-5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这律师写出来的东西就是不一样啊,点个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以跨越纯章 该用户已被删除
以跨越纯章 发表于 2014-4-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俄罗斯
洗劫时还要让别人知道自己当时说过的话,真是侮辱了他们的人格还要侮辱他们的智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庆幸相遇泵 该用户已被删除
庆幸相遇泵 发表于 2014-4-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为吸引媒体关注原告可以不择手段,为了利益媒体可以罔顾事实与真相,只求轰动效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赵可恶饲 该用户已被删除
赵可恶饲 发表于 2014-4-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意大利
理解万岁!!原告的种种行为都是可以被理解,试想要是我家的房子被拆了,说不定比这还过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犯了过谛 该用户已被删除
犯了过谛 发表于 2014-4-6 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德国
五毛朋友们
  要注意,
  回复不能整整齐齐的就一行 ,
  而且不能太空乏与程式化,
  让人一看看穿就不好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star3078 该用户已被删除
star3078 发表于 2014-4-6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苏丹
拿钱发帖死全家,回复更是暴露此乃被告zf水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82257728 发表于 2014-4-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从其他相关报道看出,开庭日期之所以一再延迟,是因为原告一直超期提交证据,被告则是如期完成,但在原告的对外宣传中,整个事情却倒了个个儿,真是颠倒黑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畅飞募 该用户已被删除
畅飞募 发表于 2014-4-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不识庐山真面目,很多事情单看表面十分单纯,但内里大有文章,这种时候还是少下结论为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兰飞雁凉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兰飞雁凉 发表于 2014-4-6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被告律师完成了惊天大逆转,这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经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南京痛 该用户已被删除
南京痛 发表于 2014-4-6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
保管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的确是少,但也并非没有,被告既然找出了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也已实际保管原告财物,再向政府主张返还实在有些不合情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进手乜 该用户已被删除
进手乜 发表于 2014-4-7 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哥伦比亚
原告的诉讼重点估计是在舆论战场吧,可惜楼主不熟,没办法展开详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吉然栀子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吉然栀子沮 发表于 2014-4-7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
正如楼主所说,这一段时间引起舆论关注的案子特别多,前有李天一案,后又有小贩夏俊锋杀城管,这时更要区分司法审判与舆论审判的界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庆幸相遇泵 该用户已被删除
庆幸相遇泵 发表于 2014-4-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这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送助攻进行到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幻想达人磷 发表于 2014-4-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楼主要是多看看其他报道,可以发现原告还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私以为这应该是该案的关键点之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聽風愿 该用户已被删除
聽風愿 发表于 2014-4-7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阿若橋陈 发表于 2014-4-7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拒不执行法定义务,反过来倒打一耙,这行为真是奇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大众世博亿 该用户已被删除
大众世博亿 发表于 2014-4-8 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看来这不仅是一场法律之战,更是一场舆论之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浮沉聚散洞 该用户已被删除
浮沉聚散洞 发表于 2014-4-8 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拆迁是应该赔偿,但是不应是天价赔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赵可恶饲 该用户已被删除
赵可恶饲 发表于 2014-4-8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意大利
其实原告已经不容易了,证据不足还能走到最后一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以跨越纯章 该用户已被删除
以跨越纯章 发表于 2014-4-8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俄罗斯
人等级一上去,就容易缺经验,过去,我一直缺,自从学会复制粘贴以后,我的经验小康了,一口气拿五点,不费劲儿,复制一次粘贴无数次,真实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犯了过谛 该用户已被删除
犯了过谛 发表于 2014-4-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德国
看看原告律师的过往案例,发现他在舆论操作这一方面还是很有经验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兰飞雁凉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兰飞雁凉 发表于 2014-4-9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楼主只从法律战场着手,但我貌似对这政治战场更加感兴趣,希望有人来说一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浮沉聚散洞 该用户已被删除
浮沉聚散洞 发表于 2014-4-9 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总的看下来,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拆迁所依据的文书本身存在模糊不清的地带,可以做多种解释,不过被告的解释三似乎更为完善一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吉然栀子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吉然栀子沮 发表于 2014-4-9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
按照楼主的判断,此役怕是被告区政府要赢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畅飞募 该用户已被删除
畅飞募 发表于 2014-4-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看来民告官,民可不一定是弱势,在这里,民掌握了舆论优势,反而占据上风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我是蓝墨水陨 该用户已被删除
我是蓝墨水陨 发表于 2014-4-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请您拿出庭审笔录再说话,没有逻辑和证据,纯粹讲故事吗??而原告有视频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却从未进行质证。从情理上说,政府为人民服务,不论是否具有拆迁的资格,都必须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的利益,在视频里频现公务员瓜分原告的价值上亿的古董,是赤裸裸的抢劫犯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进手乜 该用户已被删除
进手乜 发表于 2014-4-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哥伦比亚
且不论现场工作人员,单说围观群众,被告想要洗劫如何能封住这么多人的嘴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shanxiki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shanxiking 发表于 2014-4-10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若是方向错了,前行的越远离目的地就越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