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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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